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0785号原告吴对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4198510245430住东阳市横店镇禹阳社区三景头7号。被告董XX。被告陈丹,住磐安县深泽乡深泽一区南片132号。
原告吴对军与被告董XX、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50000元整并自2015年12月20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对军,被告董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0日,原告吴对军与被告董XX对此前双方之间的借款进行梳理核对,被告董XX确认2013年至2015年12月20日前共计向原告吴对军借款2050000元,同日,被告董XX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被告陈丹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起两年。并约定本借款事项引发的诉讼由磐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被告董XX到期后未能还本付息;被告陈丹也未尽担保义务。原告吴对军遂向本院提起诉讼。鉴于原告吴对军自愿对借款利息作出调整,本院予以照准。被告陈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董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原告吴对军借款本金20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0日开始计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应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陈丹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董XX负担,被告陈丹负连带缴付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荣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郑丽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