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江苏东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中冶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江苏东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冶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之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苏东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冶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5,121,156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东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中冶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仍有余额的银行账户(冻结期截至2017年5月11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冶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及车辆,但已冻结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欠款,已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查封,已查封的车辆目前不知去向;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有效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或状况,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昊罡
审 判 员 杨伟斌
代理
审判员 祝文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