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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520号

沧州中局商贸有限公司、铁岭力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沧州中局商贸有限公司,铁岭力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沧州中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铁岭力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种畜场。申请执行人沧州中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力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年献民初字第003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铁岭力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沧州中局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铁岭力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763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力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铁岭分行账号为06×××43内的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