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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财保6号

许安升、潘其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安升,潘其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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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财保6号申请人许安升,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申请人潘其喜,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人许安升以自己驾驶的豫S×××××号二轮摩托车与潘庆义驾驶的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两车损坏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潘其喜所有的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许安升已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潘其喜所有的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玲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方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