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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刑执字第147号

高红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一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当事人
高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武侯刑执字第147号罪犯高红,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成都锦西酒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开封镇和平村4组55号。2015年12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5)武侯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红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0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2016年6月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川01刑终257号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对罪犯高红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罪犯高红在哺乳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高红暂予监外执行。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