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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406号

申请人郯城县花园乡广亮集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冯宪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郯城县花园乡广亮集村村民委员会,冯宪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406号申请人郯城县花园乡广亮集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颜廷山,该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守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冯宪法,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申请人郯城县花园乡广亮集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冯宪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非法占用的1.6亩土地、责令其停止建房行为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冯宪法保持土地现状,禁止在土地上进行建房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