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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866号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四海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安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四海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安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集中区长江路115号3层。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毕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张庆,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安丽,女,195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安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0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