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玄执字第02871号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惠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惠东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惠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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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玄执字第02871号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惠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惠东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惠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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