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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4199号

姚加兴与王能月、鲍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加兴,王能月,鲍如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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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4199号

原告:姚加兴。

被告:王能月。

被告:鲍如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加兴与被告王能月、鲍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姚加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周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