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4199号
原告:姚加兴。
被告:王能月。
被告:鲍如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加兴与被告王能月、鲍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姚加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周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