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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行初7号

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陂塘村委会木村村民小组与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陂塘村委会木村村民小组,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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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5行初7号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陂塘村委会木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陂塘村委会木村。诉讼代表人林信佳,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林景峰。被告北海市铁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余兴国,区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全,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委托代理人朱明锋,北海市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陂塘村委会木村村民小组诉被告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陂塘村委会木村村民小组以“因被告已受理了原告对木村岭1403.7亩土地的确权申请,涉案权属纠纷尚待行政处理,没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陂塘村委会木村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陂塘村委会木村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陂塘村委会木村村民小组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席淑燕

审判员  曾志科

审判员  侯远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奔虹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