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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367号

张丽云与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张丽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宁波道46号。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云。

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东

审判员  哈欣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穆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