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09号
原告:赖忠献,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莹,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德贤,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赖忠献诉被告何德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忠献的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德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忠献诉称:2015年2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原告签订《借条》,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5年3月1日下午6时前归还借款。同时约定被告逾期还款,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每天的违约金;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支付。《借条》签订后,原告将借款20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没有偿还任何款项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准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何德贤在答辩期内没有作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何德贤立下借条,确认向赖忠献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1日止,借条约定若何德贤到期未归还欠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本金的10%计付违约金,并由何德贤承担赖忠献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15年7月30日,赖忠献委托了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并支付了律师费88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收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赖忠献要求被告何德贤清偿20000元债务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德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赖忠献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何德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赖忠献律师费8800元。本案受理费532元,由被告何德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 楠
人民陪审员 沈光普
人民陪审员 温有财二○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闯龙附:判决书中引用到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