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849号原告何成城。被告刘宏文。被告赵兵。
原告何成城诉被告刘宏文、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何成城负担。
审判员 陈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彰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