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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849号

何成城与刘宏文、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成城,刘宏文,赵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849号原告何成城。被告刘宏文。被告赵兵。

原告何成城诉被告刘宏文、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何成城负担。

审判员  陈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彰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