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608号罪犯张代珍,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河南省漯河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西刑二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代珍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至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代珍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三个。并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代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延川
审 判 员 杨 阳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