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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刑更608号

张代珍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608号罪犯张代珍,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河南省漯河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西刑二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代珍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至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代珍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三个。并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代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延川

审 判 员  杨 阳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