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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770号

马新红与王善胜、山东新东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新红,王善胜,山东新东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770号原告马新红,女,汉族,1971年8月9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告王善胜,男,汉族,1974年1月4日生,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山东新东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阳光花园。以上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搜集新证据,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