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793号原告丁文俊,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某地。委托代理人杨恒,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告丁文俊诉被告西安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俊以分案另诉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文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8元,全部退还原告丁文俊。
审判员 寇永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柯红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