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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2472号

梁辉平与辛主来、陈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辉平,辛主来,陈丽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472号原告梁辉平,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辛主来,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丽玉,女,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梁辉平与被告辛主来、陈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辉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泽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培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