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472号原告梁辉平,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辛主来,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丽玉,女,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梁辉平与被告辛主来、陈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辉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泽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培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