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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077号

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与程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077号

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侯志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艳,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艳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柏永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