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107号原告张正樵,男,汉族,1941年8月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新集,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韦忠酒,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樵与被告张新集、被告韦忠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正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苏枝贵
审判员 周作通
审判员 张春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沙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