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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民初107号

张正樵与张新集、韦忠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正樵,张新集,韦忠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107号原告张正樵,男,汉族,1941年8月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新集,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韦忠酒,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樵与被告张新集、被告韦忠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正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苏枝贵

审判员  周作通

审判员  张春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沙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