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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6807号

北京鸿安娱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水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鸿安娱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水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6807号原告北京鸿安娱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7号院7号楼10层3单元1101。法定代表人安娱辉,执行董事。被告水淼,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安娱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水淼劳动纠纷一案中,因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2072号裁决书后,原告北京鸿安娱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水淼均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鉴于被告水淼先于原告北京鸿安娱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故本院将原告北京鸿安娱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入此案合并审理,原告北京鸿安娱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申请撤回对被告水淼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鸿安娱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鸿安娱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