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916号申请执行人曹小四。委托代理人邓磊渊,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赵磊。申请执行人曹小四与被执行人高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高赵磊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曹小四归还借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高赵磊向曹小四给付垫付诉讼费用275元。因高赵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曹小四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赵磊发出执行令、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其自觉履行,但高赵磊未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经通过全国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江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经查高赵磊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高赵磊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高赵磊名下位于无锡市XXXXX房产一套。上述房产亦已设定多项抵押权且已被多家法院先行查封,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叁年,查封期限届满前曹小四如需继续查封,请于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查封效力消灭)。因本案系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本案中暂无法处置。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高赵磊无对外投资、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到高赵磊经常居住地查找,但未查得其下落。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曹小四意见,曹小四申请将高赵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申请对高赵磊进行悬赏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将高赵磊纳入失信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30275元、相应利息及执行费35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曹小四通报后,曹小四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赵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高赵磊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小四亦不能提供高赵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民北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高赵磊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小四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赵磊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潘洪峰执 行 员 卢凤生
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