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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744号

张晓旭与承德县磴上乡潮脑沟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旭,承德县磴上乡潮脑沟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旭。被执行人承德县磴上乡潮脑沟村委会。本院在执行张晓旭与承德县磴上乡潮脑沟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