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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3024号

3024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4-2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张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024号原告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楼晓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红,该单位员工。被告张薇,女,198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代理人张泽军(系张薇父亲),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茂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相 媛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