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唐山融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四支队3号蒸发池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成金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唐山融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山融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6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新江执行员 刘连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崔逸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