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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初241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温绍巍与刘青松、许正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刘青松,许正兰,温绍巍,张天山,王金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24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1小区北子午路-221号。代表人李建中,该行行长。被告刘青松,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石河子市。被告许正兰(系刘青松之妻),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址同上。被告温绍巍,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石河子市。被告张天山,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王金娥(系张天山之妻),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诉被告刘青松、许正兰、温绍巍、张天山、王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青松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审理,需等待其刑事案件审理结束方能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忠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范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