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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415号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与陈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陈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住所地:浦北县。负责人梁少非,主任。委托代理人宁扬伟,副主任被执行人陈凯,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陈凯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4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强

审判员 苏立光

审判员 朱深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黎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