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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45号

孙玉岭、陈连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岭,陈连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45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岭,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陈连发,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孙玉岭与陈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玉岭于2016年6月3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志政

审 判 员  白 戈

代理

审判员  赵明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俊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