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45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岭,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陈连发,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孙玉岭与陈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玉岭于2016年6月3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志政
审 判 员 白 戈
代理
审判员 赵明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俊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