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解放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刚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涛,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张亚先,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朱慧卿,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武孟臣,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涛、张亚先、朱慧卿、武孟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全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范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刘慧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