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3执1331号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支行、王继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支行,王继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支行被执行人王继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000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继涯(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继涯(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继涯(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继涯(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49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鑫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