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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215号

孟繁艳诉宋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繁艳,宋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15号原告孟繁艳,女,1969年4月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宋耀,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艳与被告宋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艳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刘晓楠

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金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