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15号原告孟繁艳,女,1969年4月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宋耀,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艳与被告宋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艳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刘晓楠
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金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