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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1执95号之一

宁远县宏达装饰有限公司与李雄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远县宏达装饰有限公司,李雄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81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宏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

法定代表人:郑小福。

被执行人:李雄飞,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乐法乐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雄飞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雄飞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支付工程款134849元给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宏达装饰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37.23元、执行费1966.79元。但被执行人李雄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车牌号为粤F×××××的小型轿车系被执行人李雄飞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雄飞所有的车牌号为粤F×××××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