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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初128号

陈兆全、张敏敏与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兆全,张敏敏,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初128号

原告:陈兆全、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

原告:张敏敏,男,汉族,1985年8月29日出生。以上二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李建北,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洪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全、张敏敏与被告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兆全、张敏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全、张敏敏撤回对被告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258元,减半收取63129元由原告陈兆全、张敏敏负担,余63129元退还原告陈兆全、张敏敏。

审判长 任 宁

审判员 刘永健陪审员 李兆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文 雯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