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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恢71号

黄小芳、黄元政等与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小芳,黄元政,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黄小芳,证件号码45262419670801072X。申请执行人黄元政,证件号码452624197001040719。被执行人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平果县。法定代表人林锦展,董事长。黄小芳、黄元政申请执行与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972元。经划扣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所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桂1023执恢71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谭宝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