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民初893号

谭树涛与高玉平、临朐县金华电动门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树涛,高玉平,临朐县金华电动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893号原告谭树涛。委托代理人吴本涛,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平。被告临朐县金华电动门厂,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南峪村。负责人高玉平,厂长。本院受理的原告谭树涛诉被告高玉平等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洪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