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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301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祖伟宁、程素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祖伟宁,程素杰,薛计增,段军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30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祖伟宁。被告程素杰。被告薛计增。被告段军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祖伟宁、程素杰、薛计增、段军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祖伟宁、程素杰、薛计增、段军霞银行存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祖伟宁、程素杰、薛计增、段军霞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明华

人民陪审员  汪惠君

人民陪审员  邓隆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