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30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祖伟宁。被告程素杰。被告薛计增。被告段军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祖伟宁、程素杰、薛计增、段军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祖伟宁、程素杰、薛计增、段军霞银行存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祖伟宁、程素杰、薛计增、段军霞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明华
人民陪审员 汪惠君
人民陪审员 邓隆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