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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远秀与被执行人沙洋县彭岭棉花有限公司、沙洋凯丝仓储有限公司、荆门市屈家岭中赢置业有限公司等3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远秀,陈作文,岑洁,沙洋县彭岭棉花有限公司,沙洋凯丝仓储有限公司,荆门市屈家岭中赢置业有限公司,陈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远秀。被执行人陈作文。被执行人岑洁。被执行人沙洋县彭岭棉花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沙洋凯丝仓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门市屈家岭中赢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金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作文、岑洁、沙洋县彭岭棉花有限公司、沙洋凯丝仓储有限公司、荆门市屈家岭中赢置业有限公司、陈金林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其逾期后未履行。经查,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鄂东宝立保字第000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荆门市屈家岭中赢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荆门市屈家岭中赢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易家岭五三大道高湖河西X幢一楼XXX-XXX的40个门面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国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