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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1075号

黄某某贩卖毒品罪2016刑初107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07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邓小文,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邓小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区××街××银行门口,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2小包给唐某乙,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唐某乙身上缴获上述白色晶体2小包、在黄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4小包、红色药片1小包。经鉴定,上述物品共净重4.04克,其中白色晶体6小包某为甲基苯丙胺(冰毒),红色药片1小包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二、黄某贩卖的毒品数量较小,其身上缴获的毒品主要是用来自己吸食;

三、黄某是初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区××街××银行门口,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2小包给唐某乙,交易完成后被治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接报到场后当场在唐某乙身上缴获上述白色晶体2小包、在黄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4小包、红色药片1小包。经鉴定,上述物品共净重4.04克,其中白色晶体6小包某为甲基苯丙胺(冰毒),红色药片1小包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人唐某乙、朱某乙、胡某乙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毒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结果照片,化验检验报告,扣押清单,视频监控截图及视听资料,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将酌情予以考量。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黄某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4.04克,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晶晶

人民陪审员  吴 冠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