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2民初981号

吉安市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吉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市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吉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981号原告吉安市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115号香榭丽都小区2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66257155R。法定代表人刘光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海荣,男,1958年11月12日,汉族,该公司业务主管,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贺吉夫,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吉安市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吉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市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助理

审判员  邓志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芷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