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80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天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曼都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双版纳天泽贸易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曼都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42号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天泽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64XXXX。住所地景洪市勐泐大道75号(山水云天一楼商铺)法定代表人程子恂,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曼都娱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948XXXX。住所地景洪市龙舟外滩广场30栋。法定代表人唐华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云,云南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天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曼都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天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标的款541131.5元、案件受理费4732元、执行费7811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云伟

代理

审判员  岩 三

代理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