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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101执28号

赵明侠、郑广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明侠,郑广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101执28号申请人赵明侠,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罗本标,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广珍,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柳铁民初字第612-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郑广珍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号宝马轿车一辆;同时查封申请人赵明侠提供的担保财产车牌号为桂B×××××号奥迪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郑广珍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郑广珍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号宝马轿车一辆。

二、解除查封申请人赵明侠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号奥迪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微 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韦苔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