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828号
原告:汪庭胜,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孝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负责人:陈顺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
法定代表人:凌晨。
原告汪庭胜与被告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庭胜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庭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庭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汪庭胜负担。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谢小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