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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828号

汪庭胜与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庭胜,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828号

原告:汪庭胜,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孝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负责人:陈顺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

法定代表人:凌晨。

原告汪庭胜与被告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雅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庭胜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庭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庭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汪庭胜负担。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谢小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