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13民初6329号原告李方质,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封洪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质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质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方质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代理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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