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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字第03561号

唐军与唐绪凯、薛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军,唐绪凯,薛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3561号申请执行人唐军,居民。被执行人唐绪凯,居民。被执行人薛辉,居民。申请执行人唐军与唐绪凯、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3日作出的(2015)宿豫民初字第01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唐绪凯、薛辉到庭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施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唐绪凯、薛辉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6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民间借贷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3日作出的(2015)宿豫民初字第01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牛 政执行员 李 想执行员 苏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陆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