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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4229号

洪建国与谢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建国,谢光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4229号

原告:洪建国。

委托代理人:张霞,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光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建国与被告谢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建国在收到本院通知书后,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海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