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4229号
原告:洪建国。
委托代理人:张霞,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光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建国与被告谢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建国在收到本院通知书后,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海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