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050-1号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山东省栖霞市霞光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07301896-5。
法定代表人:刘瑞起。职务:行长。被告杜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杜奎杰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杜奎杰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牟 鹏
审判员 孙玉玲
审判员 赵志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