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484-1号
原告:徐光亮。
被告:刘明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亮诉被告刘明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涵
书记员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