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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677号

官晓芳与史大军、王秀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官晓芳,史大军,王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官晓芳,农民。被执行人史大军,居民。被执行人王秀芳,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官晓芳与被执行人史大军、王秀芳债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伟

审判员  冷明明

审判员  牟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