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官晓芳,农民。被执行人史大军,居民。被执行人王秀芳,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官晓芳与被执行人史大军、王秀芳债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伟
审判员 冷明明
审判员 牟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