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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财保28号

曹小刚与被申请人罗庆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小刚,罗庆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财保28号申请人曹小刚男,汉族。被申请人罗庆德男,汉族。

申请人曹小刚与被申请人罗庆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罗庆德驾驶的青HL58**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3万元)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罗庆德驾驶的青HL58**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3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 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