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财保28号申请人曹小刚男,汉族。被申请人罗庆德男,汉族。
申请人曹小刚与被申请人罗庆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罗庆德驾驶的青HL58**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3万元)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罗庆德驾驶的青HL58**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3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 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