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511号原告易龙生,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峰,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龙生诉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龙生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龙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易龙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交纳),予以免交。
审判员 袁经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溢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