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89-1号申请执行人吕启德。被执行人陈延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启德与被执行人陈延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6万元,已执行到位1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陈延平已死亡,其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启德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延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吕启德也愿意等被执行人陈延平的财产处置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李永红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罗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